“国有民营”招标、合同公证
发布时间:2017-09-12 17: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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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招标方在开标、合同签字仪式前七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被租赁企业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即营业执照);

2)出租方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承租方的证明材料由于自身性质不同,可分为:

①承租方是本国企业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即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时,还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②承租方是被租赁企业全体职工的,应提交职代会的决议和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③承租方是个人的,应提交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④承租方是二个或二个以上合伙人的,应提交合伙协议和每个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⑤承租方是外国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应比照1234规定提交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经所在国的公证部门公证;

⑥承租方是股份制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还需提交董事会的决议。

4)主管部门和国家资产管理局批准的文件;

5)资产评估报告(附资产总汇表,并由资产评估部门签字盖章);

6)招标文件,该文件应包括被租赁企业的概况,资产情况,招标范围,对租赁期限,抵押金数额的交付时间,对投标人的基本要求;投标书的基本内容,招投标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及不履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投标的起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与联系办法;

7)关于成立评标组织的决定;

8)关于投标方的资格预审报告;

9)评标定标的原则和方法;   

10)中标者的投标书;

11)标底;

12)评标决议;

13)合同文本;

1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述材料一般应提交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也可提交复印件,不经招标程序而直接签订国有民营合同的,提供1—5规定的材料。

在开标合同签字仪式上,需现场交验23所列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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